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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李飞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471人看过

 我国法律关于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其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的更加具体,《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是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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