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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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擅长打房产买卖违约官司的律师;双方过错均同意解除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3次举报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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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邱某与被上诉人戚某某、廉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合法、有效,应属正确。根据本案基本事实和双方当事人各自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哪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被上诉人支付房款。但双方当事人未能在2009年8月31日依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过户、付款义务。嗣后,双方当事人又继续洽谈履行合同事宜。在此阶段,双方当事人是否就房屋于2009年9月30日、10月9日的过户时间达成一致是判定本案的关键事实。根据证人陈燕的证言,陈燕与上诉人联系欲确定房屋过户时间,却没有得到上诉人明确答复,同时该证言中还明确被上诉人虽然知道陈燕没有得到上诉人的答复,却还是去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上述证人证言,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就过户时间已经达成一致。原审认定该节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予以纠正。鉴于双方当事人在8月31日未能过户,嗣后双方愿意协商,但没有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阻碍了合同履行。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故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鉴于原审时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上诉人反诉要求确认合同已于2009年10月8日解除,因此本案所涉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予解除。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处理,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60万元房款,应当予以返还。但由于8月31日房屋未能过户,最终双方当事人又未能协商出新的过户日期,而上诉人仍旧占有被上诉人的已付房款,故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自2009年9月1日起起算的利息损失,具体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的贷款利率计算。关于上诉人邱某主张2009年10月8日合同已经解除的请求,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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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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