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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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房产纠纷律师;离婚后被第三人起诉房屋怎么办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0次举报
2020-09-03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是广州专业婚姻家庭继承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获得很好效果,在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有较高造诣,帮助当事人成功离婚、成功分割财产、成功继承财产、成功争取抚养权等不计其数,精于谈判调解和诉讼代理,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戴律师,您身边的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专业律师


 戴律师婚姻继承律师团队,专业提供婚姻纠纷、抚养权纠纷、婚姻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赠与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共有财产分割、同居析产抚养权纠纷、赡养费纠纷、共有房产分割纠纷、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婚姻继承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涉老年人财产纠纷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婚姻财产纠纷、再婚财产纠纷、黄昏恋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家庭间借贷赠与纠纷)、相关法律文书起草审核修改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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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离婚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张某因欠款不还,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然而,其前妻谢某向法院主张,前夫借款时他们夫妻已协议离婚,且约定房产给女方,所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房产的查封。

  谢某主张,其与被告张某在上述借款行为发生时早已离婚,借款是被告张某离婚后新产生的个人债务,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故法院不能查封涉案房产,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所查封的房产未按照协议内容登记在谢某名下,但张某与谢某离婚时已将涉案房产协议约定归谢某所有,因此不能用于偿还张某离婚后对外所欠的个人债务,遂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律师讲法: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尽管法院查封的房产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张某与谢某在涉案债务发生时,早已对该房产进行了分割,张某与谢某主观上并无规避债务的故意,如果仅仅以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执行该房产,显然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有悖道义。另外,张某与谢某的约定,是双方无恶意的合意,在没有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物权的情况下,该约定能够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原则,能够对抗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主张执行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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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法院应解除对该套房产的查封,同时应告知谢某尽快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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