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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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预售许可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广州房屋预售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6次举报
2020-09-03

13416318024戴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房产领域有较高造诣,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纠纷案均取得很好效果,擅长一手房产交易纠纷、房产合同违约纠纷、二手楼房产买卖纠纷、宅基地、小产权房纠纷律师、一房二卖纠纷、无权代理房产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收购、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二手房买卖、产权式酒店、花园别墅买卖、动迁房买卖、商铺销售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购房定金纠纷、房屋拆迁安置及动迁款分割、房产抵押担保、房屋装修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房产分割继承、离婚房产分割、融资租赁等各类房地产法律服务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戴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戴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戴律师为您普及房产纠纷部分法律知识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若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另外,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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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8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