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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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南沙区房产买卖合同违约官司律师;购房违约金怎么计算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7次举报
2020-09-03

13416318024戴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房产领域有较高造诣,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纠纷案均取得很好效果,擅长一手房产交易纠纷、房产合同违约纠纷、二手楼房产买卖纠纷、宅基地、小产权房纠纷律师、一房二卖纠纷、无权代理房产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收购、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二手房买卖、产权式酒店、花园别墅买卖、动迁房买卖、商铺销售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购房定金纠纷、房屋拆迁安置及动迁款分割、房产抵押担保、房屋装修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房产分割继承、离婚房产分割、融资租赁等各类房地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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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戴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戴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戴律师为您普及房产纠纷部分法律知识


案例展示:

王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买卖合同约定:因出卖人逾期交房导致违约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后某房产公司逾期6个月交房,邵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同时认为违约金过低(如按合同标准计算违约金仅20000元),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金额。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情况下,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迟延交房时,购房者能否要求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违约金计算标准。该情形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判决结果: 

本案中,虽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的给付标准,但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是因为某公司原因造成,在王某交纳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未能如期取得房屋,给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王磊主张提高违约金给付标准的请求于法有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调整。判决房产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赔偿王某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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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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