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16318024戴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劳动纠纷有较高造诣,执业多年办理过大量劳动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擅长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变更、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因“五险一金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纠纷;劳动报酬工资及加班费纠纷;孕产期纠纷;工伤与职业病索赔纠纷;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纠纷;劳动安全与卫生纠纷;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纠纷;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以下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拖欠工资 拒付加班费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拖欠工资 界定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正当理由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一)用人单位遭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如您需要深入了解劳动纠纷更多问题,欢迎咨询戴允丝律师。
戴允丝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