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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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虚开发票罪刑事厉害律师;虚开发票可以不逮捕吗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2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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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3号线珠江新城战、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戴律师团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刑事法律知识:

一、虚开发票罪公安的立案标准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如何认定虚开发票?
  1.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A、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B、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C、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A、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C、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虚开发票罪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是总的原则。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刑法》及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均将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作为惩处的对象。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
  1. 没收违法所得。
  2.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罚款的第一档处罚“可以并处”是选择性规定,第二档处罚是强制性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必须并处罚款。
  (三)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负同样的法律责任。
  长期以来有一种误解,认为非法代开发票只是轻微的违章行为,究其实质来说,代开和虚开都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对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来处罚。

如有更深入的刑事纠纷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广州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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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13416318024,微信同号),中共党员,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