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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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广州花都区专业的房产官司律师;花都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7次举报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房产领域有较高造诣,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纠纷案均取得很好效果,擅长一手房产交易纠纷、房产合同违约纠纷、二手楼房产买卖纠纷、宅基地、小产权房纠纷律师、一房二卖纠纷、无权代理房产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收购、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二手房买卖、产权式酒店、花园别墅买卖、动迁房买卖、商铺销售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购房定金纠纷、房屋拆迁安置及动迁款分割、房产抵押担保、房屋装修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房产分割继承、离婚房产分割、融资租赁等各类房地产法律服务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戴律师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戴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为您普及房产纠纷部分法律知识


买卖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法院如何判决谁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这个问题戴律师首先为您梳理一下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王某诉称:2009年9月20日,原告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三方协议书》,原告购买三被告名下的上海市某北路1555弄41号203室房屋。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应于2009年11月5日之前签订关于该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分别于2009年9月5日和2009年9月20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20万元和3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9月21日,被告要求原告提前支付首付款,原告明确表示要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现《三方协议》中约定的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最后期限已过,原告多次书面催告,被告仍拒绝签约。被告的毁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朱某、赵某、朱某辩称:原、被告及中介方上海市拇指房产经纪事务所先后于2009年9月5日和2009年9月20日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同的三方协议,两份三方协议均是无效的,三方协议系以偷逃国家税款为主要内容的的合同,第一份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格为245万元,30万元为装修款,第二份协议将合同价格变更为244.9万元,装修款为30.1万元,由于协议约定的是税款及中介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因此原告为了偷逃国家税款而变更协议,被告在得知原告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后告知了原告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后果,要求在正规核价后进行交易。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危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双方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原告应当承担交易不成的后果。故被告只同意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不同意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

戴律师为您归纳双方争议焦点:

哪一方违约。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三方协议书》的约定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违反了《三方协议书》的约定;被告认为,如果原告认可在税务部门存档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那么原告应当于2009年9月12日即向被告支付房款,而原告当天并未支付房款,违约在先;如果原告不认可该买卖合同的效力,那么,原告依据该买卖合同所作的纳税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撤销。

戴律师为您分析法院判决结果:

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定金,理应按约履行与原告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义务。被告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并提供了赵某的病历卡,以证明房屋合同价的合理性,表明原、被告共同进行了提前纳税行为。被告称在买卖过程中,存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对此,本院认为,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约定装修补偿款事宜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况且,涉及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的纳税申报已经得到了财税部门的审核通过,如果财税部门认为房屋合同价过低,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亦不会对纳税申报予以批准。诚然,在本案系争房屋纳税申报手续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其并不当然导致《三方协议书》无效,也不能作为被告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理由。据此,被告不履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并明确表示拒绝按照原约定条款出售房屋,显然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并按定金法则承担违约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戴律师为您整理该案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有更深入的房产纠纷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广州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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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13416318024,微信同号),中共党员,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