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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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妨害公务罪刑事律师;增城区妨害公务罪怎么量刑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8次举报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多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均取得良好效果,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取保候审、罪轻辩护,无罪辩护、减刑缓刑辩护、缓刑辩护、不予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上诉等事宜,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戴律师提醒您,对于刑事案件不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重要的是争分夺秒,及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不要再为卷入刑事诉讼而烦扰,积极行动才是对您家人、朋友大的帮助!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3号线珠江新城战、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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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刑事法律知识:

概念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职务的行为。 立案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2)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



概念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职务的行为。


立案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2)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3)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4)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刑法277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如有更深入的刑事纠纷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广州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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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13416318024,微信同号),中共党员,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