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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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离婚官司财产分割咨询;海珠区净身出户咨询律师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1次举报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是广州专业婚姻家庭继承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获得很好效果,在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有较高造诣,帮助当事人成功离婚、成功分割财产、成功继承财产、成功争取抚养权等不计其数,精于谈判调解和诉讼代理,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戴律师,您身边的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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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婚姻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财产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          
    如何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婚姻法》以及最高院婚姻法相关解释中已有表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提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有更深入的婚姻纠纷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广州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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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13416318024,微信同号),中共党员,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