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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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事律师;抽逃出资立案标准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2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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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3号线珠江新城战、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戴律师团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量刑标准 
[释义]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有更深入的刑事纠纷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广州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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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13416318024,微信同号),中共党员,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