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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故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与利息的规定是新规定的焦点所在,毕竟为人熟知的“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已经是二十多年前的产物。征求意见稿中就此问题提出了三种意见,主要是围绕着“采用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和“超出法定标准部分的处理”两大问题。 《规定》最终采用了固定利率,并划分出“两线三区”: 两线 1、24%: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2、36%: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无效 三区 1、司法保护区(≤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自然债务区(24%-36%) 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3、无效区(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戴允丝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