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16318024戴允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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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为您普及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我是甲公司的职员,我公司想从乙公司处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公司开始给甲公司送货,货物送完后,乙公司未开具相应的发票。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以乙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呢?
答: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该单证和资料一般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凭证及约定的技术资料等,此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付发票和货款的先后顺序,买卖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但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开具发票仅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如果出卖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了货物,买受人不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当先支付发票,否则买受人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出卖人先支付发票后再支付货款。
戴允丝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