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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为您普及房产纠纷部分法律知识:
58、处分房产权的遗嘱附带提出某种要求,但并未作为遗嘱生效的条件的,不能因遗嘱继承人未实现遗嘱要求而否定遗嘱的效力。
59、部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房屋出资加建或改建的,产权归属依下列情况分处理:
(1)被继承人死亡前,部分继承人出资加建,一般为加建人所有。但以被继承入名义报建的,认定为遗产,出资人可适当多分遗产或给予经济补偿。
(2)被继承人死亡后,部分继承人出资的,如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仍认定为遗产,出资人可适当多分遗产或给予经济补偿。
(3)被继承人死亡后,部分继承人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改建的,其产权依约定处理。无约定且增加部分可独立分出的,为改建入所有。使原房产增值,又不能独立分出的,应给予改建人多分遗产或作适当补偿。
60、遗产房屋能否分割要从房屋大小、结构、共有人数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对不能分割的界限要从严掌握。分割后尚能分别使用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可分。
61、遗产房屋不能分割的,可保持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当事人坚持分割的,可采取折价补偿方式。估价应力求公平合理。各继承人均同意出价高者取得房屋的,由各继承人竞价确定。由法院聘请专业部门估价的,应按市场商品房价格估算。
62、被继承人遗产中的房屋分布于不同辖区的,可以在同一案中合并审理。
63、继承人放弃继承没有违反《民法通则》第58号条规定的,其反悔不能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的范围未明确的,视为全部放弃。
64、原告起诉时,遗产房屋与他人仍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或者有产权争议未解决的,属遗产范围不明确,应告知当事人办理析产或确权后再提起继承诉讼,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驳回起诉。如遗产房屋属被继承人与他人按份共有份额明确的,当事人起诉继承遗产,应予受理,并判决确认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但对该部分遗产的分割另行起诉。
戴允丝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