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吴某某作为AA商务公司的雇员,在驾驶该公司汽车运送货物的途中,因粗心大意,在倒车时未注意到车后的朱某某,将其撞伤。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负有全责。朱某某住院后查明,吴某某驾驶的汽车是登记下AA商务公司下的,其实际所有人为AA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朱某某出院后,起诉吴某某以及AA商务公司,以及该肇事车辆所上保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被告吴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对原告主张上述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固应先由某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章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某某保险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由于本案事故发生在从事AA商务公司安排的工作中,故被告吴某某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应当由其雇主AA商务公司替代赔偿。
在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依据以及赔偿顺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同时注意,本案除了机动车侵权法律关系外,还有另一层雇主责任的法律关系,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而本案中,AA商务公司的雇员吴某某的赔偿责任,应由AA商务公司承担。
戴允丝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