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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5次举报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是广州专业婚姻家庭继承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获得很好效果,在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有较高造诣,帮助当事人成功离婚、成功分割财产、继承财产、争取抚养权等不计其数,精于谈判调解和诉讼代理,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戴律师,您身边的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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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近几年,由于国家的限购政策的原因,因为缺少购房资格不能买房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购房者为了尽快实现买房梦,会以别人的名义买房,这种情况在夫妻和情侣中比较多见。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侣以一方名义买房,房产证上并没有自己的名字,如果婚后离婚,房产该归谁,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们来一起看一下以下案例。

l 案件概况:

    李先生与张女士网上相识相恋,几个月之内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婚前,公公婆婆为双方结婚,支付首付款90万购买了北京奥运村附近的婚房,因男方没有北京户口,不符合购房条件,且张女士在婚前已经怀孕,婆婆一高兴就许诺房产的名字落在张女士一人名下。房产证于2011年8月底(婚前)办理下来,权属登记为张女士单独所有。2011年9月中旬李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李先生竟然辞去工作,天天打网游,张女士十分不满,从结婚开始就一直争吵。婚后张女士生育一女李小小,因在家养孩子,小家庭支出更加捉襟见肘,吵架自然成了家常便饭。公公婆婆爱儿心切,以带孩子名义入住此房,并向张女士允诺房屋贷款由他们替儿子来负责。日子磕磕绊绊就这样过去一年。张女士发现李先生在网上和别的女子勾勾搭搭,常号称自己未婚,以便与别的女子人约会等等,张女士十分生气,加上双方结婚以来一直磕磕绊绊,争吵两个月后遂提出离婚。对于离婚房产的归属问题,双方提出截然不同的意见。

l 法律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二十九 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广高院2012年《全省民事判工作会议纪要》广省高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之(三)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在另一方名下,离婚如何理的问题65.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明出方明确表示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l 律师点评:

1、一方(多为男方)婚前出资,以一方(多为女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屋,结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现实中出现的情况多为如下几种:

1) 女方提出购房作为结婚条件,但是由于限购等客观原因,所购房屋只能登记在女方名下的;

2) 女方提出的结婚条件里包括男方单独出资购房,且必须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为了实现结婚目的同意女方要求;

3) 男方求婚时为了表达诚意,自愿购房赠与女方,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的。

    上述各种情况往往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在整个过程中,所有的约定均是口头的,双方均无书面证据。一旦婚姻出现裂痕,双方均无证据,法官判决时凭借证据规则,按照生活经验法则,根据内心确信,因而判决结果有更大的争议性。

2、公公婆婆婚前出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房屋,到底归谁?

此房产虽然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但是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且李某父母出资时,并没有书写赠与合同或者公证其赠与行为,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产归属于归张女士个人所有。故该房产考虑为夫妻共同财产适宜。

3、婚后,公公婆婆还贷的行为如何认定?

男方父母的还贷行为不能简单地看作是男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且还贷行为也是为了让夫妻二人生活更加宽裕,因此应当视为男方父母对夫妻两人的赠与。应该按照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看待,视为夫妻共同还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l 判决结果:

    在法院的调解下,男方和女方达成协议,女方拥有房产产权,剩余贷款归女方归还,女方按照房产共有各半的分割原则,给男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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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13416318024,微信同号),中共党员,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