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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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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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购房合同纠纷仲裁律师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6次举报
2020-01-04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房产和合同领域有较高造诣,、一手房产交易纠纷、房产合同违约纠纷、房产租赁、房屋拆迁、二手楼房产买卖纠纷、宅基地、小产权房纠纷律师、一房二卖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无权代理房产合同纠纷等等,执业多年办理大量房产案件均取得良好效果。主要法律服务包括: 1.商品房买卖纠纷 2.二手房买卖纠纷 3. 居间合同纠纷、中介佣金纠纷4.房产过户纠纷 5.借名买房纠纷、房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房产使用权纠纷 6. 房地产拆迁纠纷 7.房产租赁纠纷、物业管理法律服务 8. 房地产项目收购专项法律服务、房地产项目开发全程法律服务 9. 建设工程承包和招投标法律服务、项目运作法律保障方案设计 10.房地产交易专项服务 11.起草审查房地产买卖、租赁、转让、抵押、融资等法律文件 12.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共有房产分割 13.其他房地产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戴律师,广州盈科所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以下为您介绍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如果格式合同中某些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小张买了一套房,买卖合同约定,总房价为62万,小张采取银行按揭的形式支付房价款。买卖合同还约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为总房价的10%。后小张收入下降,已力继续月供。经催告后,银行解除了与小张的贷款合同,并向开发商收回了剩余按揭贷款,并要求小张赔偿6万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与小张签订的买卖合同主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开发商有权依约定解除买卖合同并收回房屋。但附件中违约金条款因具有下列特征一仅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二不同于买卖合同主条款的可选择、可协商性,附件中的违约条款提前打印稿,属定型化条款,三违约金数额过高,四开发商未有证据证明曾提请买受人注意或说明;故该附件中违约金条款无效,最后酌情判断小张支付违约金2万元。

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1440120********8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