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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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起诉合同违约金不合理怎么 抗辩V广州专业合同纠纷应诉抗辩律师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1次举报
2020-01-03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合同专业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房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合伙合同等纠纷。


 戴律师,广州盈科所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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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约定的违约过高时,法A院要主动降低违约金吗?律师解答:不应该。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调整时,民事合同争议律师,法A院才予以调整。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被告没有提出调整的申请时,法A院不应主动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具体理由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A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A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款表明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A院才能进行调整。因此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是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合同法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并不受他人干涉。况且基于当前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法A院不宜过多地介入到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去,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效力应予肯定,民事劳动争议律师,只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广州黄埔区民事,国家才运用公权力予以介入和干预。故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法A院不应主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主张主动调整合同违约金。



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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