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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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商标侵权责任纠纷律师;商标侵权索赔数额怎么定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9次举报
2019-12-31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10年经验,民商事纠纷擅长律师,在法律运用、庭审质证和辩论方面,技巧娴熟,庭审效果好,办案质量令委托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请与我联系,真诚期待为您提供优质 完善 高效 专业的法律服务,努力保障您的利益最大化!


戴律师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擅长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商户名侵权、假冒注册商标等诉讼维权赔偿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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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一个侵权行为只适用一种归责原则。很多人认为,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实,细究相关法律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销售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责任承担上适用的是二分法的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关于商标侵权,现行法律并没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明确规定,这是造成很多人认为商标侵权纠纷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原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停止侵权,二是赔偿损失。权利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是一项自然权利,并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尽管被诉侵权人可以以合理使用、在先权利、商标用尽、非商业性使用等事由进行抗辩,但只要认定其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行为是不需要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的。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引起纠纷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可见,行政机关处理此类商标侵权纠纷时,并不考虑销售者有无主观过错。这种处理原则完全可以直接适用到民事诉讼中,即在商标权侵权纠纷中,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者可能承担的第二种民事责任是赔偿损失。我国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2)项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才能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过错责任表述。按照这种归责原则,商标权人必须举证证明销售者有主观过错,即“知假售假”,否则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删去了“明知”二字,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客观上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构成对权利人商标权的侵害,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否与销售者的过错无涉。这种新的表述方式似乎直接把销售者的商标侵权转变成了无过错责任。其实不然。在民事侵权法领域,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以己发生的损害后果,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就是归责的规则,是确定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是否侵权与侵权后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一个人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却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如在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情形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因该行为不具有可归责性,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侵权责任。《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只是认定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是否对权利人构成侵权的标准,并不是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判定销售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条文综合理解。如前文所述,销售者侵犯他人商标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两个方面。《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停止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出现在第五十六条。该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则上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之责,但是,如果销售者能够说出该商品的合法来源,举证证明自己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即法律为销售者提供了自证“清白”的机会,当销售者不能或达不到自证“清白”的程度时,法律便推定销售者是“知假售假”,其责难逃。因此,就赔偿损失这项侵权责任而言,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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