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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家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离婚与离婚协议在法律上的属性分析。
离婚与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很少有人深入的进行研究,为什么要分析其性质呢,有助于我们对离婚行为及随之产生的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定性。
1、离婚
第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
第三、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
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
第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2、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等约定的书面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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