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10年经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专注办理办理民商事案件,在法律运用、庭审质证和辩论方面,技巧娴熟,庭审效果好,判决结果令委托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请与我联系,真诚期待为您提供优质 完善 高效 专业的法律服务,努力保障您的利益最大化!
戴律师办理过大量借贷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特擅长民间借贷纠,货款追索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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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个人间签订借款单来结算公司间的债务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除非个人持有公司的委托书,证明公司已将相关权利委托给个人。如下面这个案件,个人之间签订《借款单》两公司之间的合同款项进行了结算,后个人起诉对方还款,法院认为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根据张某、刘某的陈述,现张某陈述本案是合同欠款转为刘某个人对张某的借款,刘某陈述在张某催逼下签署了《借款单》作为付款担保,故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张某实际将借款交付给刘某的民间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根据张某、刘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在张某、刘某签订的《借款单》中,没有明确是将相关合同欠款转为刘某的个人借款,亦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单》所涉及的280000元款项,实际是基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合同款项,现并没有充足证据显示上述公司已经将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张某、刘某,张某、刘某通过私下签订《借款单》的形式对上述相关公司的合同款项进行结算,有可能会损害到上述相关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张某依据《借款单》要求刘某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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