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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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租赁合同官司律师V租赁合同解除违约咨询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3次举报
2019-12-22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经济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房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合伙合同等纠纷。


 戴律师,广州盈科所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当事人满意度高


以下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签订合同 
  2007年3月14日,马先生向南铁某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的唐某承租南铁北二区9号房屋场地。该场地是唐某向供应站承租的,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供应站将该场地出租给唐某用于经营风味小吃,但由于该出租场地已列入基建计划,随时可能拆除。对此,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即自2007年3月14日至拆除时止,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因当地政府或铁路局、总公司生产发展需要,经上级批准收回场地时,甲方通知乙方无条件终止合同,退回乙方的保证金,不计息”等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唐某与供应站签订了《租赁合同》后,于2007年3月21日将其所承租的房屋场地转租给马先生使用,双方在转租合同中约定了与上述合同内容相同的不定期租赁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解除合同 
  2007年4月5日,供应站书面同意唐某将房屋场地转租给马先生经营。马先生随即进行装修,开始经营,可就在他正期待利润丰厚的冬季火锅上市时,供应站因柳州铁路局迁往南宁,需要收回用于出租的场地房屋。同年10月16日,供应站以上级生活服务总公司的名义,书面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于同年10月27日收回马先生承租的房屋场地。收回的房屋于同年11月11日被拆除。 
  马先生因此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遂一纸诉状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供应站终止与马先生的租赁合同关系有重大过错且违反公平原则;判令供应站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7410元,并承担全部本案诉讼费用;唐某与供应站签订合同有过错,要求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终止租赁关系,并无过错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的转租行为符合《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供应站与唐某之间以及唐某与马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马先生与供应站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他们之间没有直接的租赁关系,双方并非是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供应站不是本案适合被告;同时法院认为,供应站在与唐某签订租赁合同时,并没有欺诈或者故意隐瞒房屋随时被拆除的事实,没有违反公平原则。 
 法院认为,马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该合同期限的不确定性以及合同随时有可能解除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在明知存在上述风险的情况下,马先生仍然与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既然如此,就应当承担签订合同所产生的风险。 
  唐某作为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转租,符合《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与马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于合同的解除,租赁关系的终止,唐某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马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1440120********8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