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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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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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离婚官司法律咨询【专业高效婚姻律师】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3次举报
2019-12-22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是广州专业婚姻家庭继承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获得很好效果,在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有较高造诣,帮助当事人成功离婚、成功分割财产、继承财产、争取抚养权等不计其数,精于谈判调解和诉讼代理,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戴律师,您身边的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专业律师 


戴律师婚姻继承律师团队,专一提供婚姻纠纷、抚养权纠纷、婚姻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赠与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共有财产分割、同居析产抚养权纠纷、赡养费纠纷、共有房产分割纠纷、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婚姻继承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涉老年人财产纠纷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婚姻财产纠纷、再婚财产纠纷、黄昏恋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家庭间借贷赠与纠纷)、相关法律文书起草审核修改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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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婚姻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婚前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对于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房屋如何分割?

  对于这种情况,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关系,及与银行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而与银行贷款的实质是由于银行在买方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后,已经替买方将购房款全额付给开发商,也就相当于买房人已经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开发商,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买房人,其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买房人已经取得该房的房证,也就是说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但是在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并不将房证直接交付给买方,而是直接抵押给贷款银行,或者是在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时直接在房产证上直接注明该房已抵押的字样。也就是说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后,做为买方已经取得了该房的物权。如果其取得的时间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应当属于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存在转化的问题。至于在婚后夫妻还贷的部分,一般都是由夫妻婚后取得的共同收入来偿还的,应当认定为另一方替买房一方履行了部分还贷的义务,但由于房屋的物权归买受人所有,所以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买房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支付的购房贷款产生了一个债,即应当返还对方所支付的购房贷款的份额,一般来讲应当为婚后还贷的一半,同时也可以要求还贷部分的利息。


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1440120********8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