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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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投资合同纠纷律师;投资款和借款的区别咨询律师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7次举报
2019-12-21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10年经验,执业多年办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律运用、庭审质证和辩论方面,技巧娴熟,庭审效果好,判决结果令委托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请与我联系,真诚期待为您提供优质 完善 高效 专业的法律服务,努力保障您的利益最大化!


合同业务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以下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知识:

广州没签订合伙协议,可以打借款官司把钱要回来吗?


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偿还欠款12.5万元,刘某不认可借款事实,认为此款是股东投资款。法院判决,认定双方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不能认定此款为股东投资款,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偿还王某欠款12.5万元。


    王某和刘某是同村人。2010年,刘某从王某处取走现金12.5万元,刘某借款后没有及时偿还,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还款。刘某认为,他们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王某是隐名合伙人,自己是出名营业人,王某交给他的是投资股金,不是借款,在亏损的情况下不同意偿还此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刘某称诉争之款是王某和他合伙的投资股金,但双方并未订立合伙书面协议,王某也否认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刘某认为双方是合伙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关系成立要件。刘某要求将收取的诉争之款认定为投资款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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