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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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合同官司律师;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8次举报
2019-12-02

戴允丝律师是广州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经济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当事人高度赞誉。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房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  
戴律师,广州盈科所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设备买卖合同中买方不按时付款可以将设备取回吗?
  案情简介:2011年,机械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定作合同。工程公司预付20万元后,收到价值73万余元的定作物起重机及辅助设备。2013年,因工程公司未付余款53万余元,机械公司依定作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诉请确认其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要求取回设备,同时要求工程公司偿付设备折价损失4万余元、取回费用2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案涉定作合同虽属承揽合同,但该合同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款,即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自工程公司付清价款时转移,工程公司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机械公司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亦合法、有效。
②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工程公司未按约付款,且已付价款不足上述定作合同总价款75%,故机械公司要求从工程公司取回上述定作合同所涉设备,并要求工程公司偿付取回设备折价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③依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等。机械公司要求从工程公司取回上述定作合同所涉设备时,同意将工程公司依上述定作合同预付的20万元返还给工程公司,但要求工程公司另行向机械公司订购起重机辅助设备价款13万余元、工程公司应偿付机械公司取回设备的折价损失4万余元亦应一并结算,不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上述结算后,机械公司应返还工程公司价款2万余元。而机械公司取回上述定作合同所涉设备时,虽尚未另行出卖,但取回费用作为一项必然发生且可评估损失,机械公司有权在取回设备时要求工程公司一并偿付,并可要求将相应取回费用从机械公司应返还工程公司的价款中扣除。判决确认机械公司对定作合同项下起重机及辅助设备享有所有权,工程公司应返还,相应返还费用自负,机械公司收到返还设备后返还机械公司2万余元;工程公司逾期未返还的,机械公司可自取,无法返还取回费用。

律师讲法:所有权保留标的物取回费用,出卖人有权在取回时要求买受人一并偿付,并可要求从出卖人应返还的价款中扣除。


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1440120********8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