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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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合同官司律师;租赁合同解除免费法律咨询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0次举报
2019-12-02

戴允丝律师是广州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经济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当事人高度赞誉。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房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  
戴律师,广州盈科所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以下为您普及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明知店铺要拆迁仍租赁,损失谁赔偿? 
甲租赁的店铺到期后,未经房东同意,擅自将该店铺转租给乙。甲乙在明知房东不知情且店铺即将拆迁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后该店铺被拆除。甲乙对于装修费及租金等产生纠纷,乙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他人租期已满的店铺转租给原告,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对此,被告应负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所收取原告的款项应予返还给原告。原告在明知该店铺需要拆迁及未经原出租人的同意,仍与被告承租,对此造成损失原告亦有一定责任。原告所取得被告的货柜及存放在该店铺的空调机一台应予返还给被告。至于原、被告各自提出的因装修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自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装修费及租金的一半共12万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未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租期已满的他人店铺转租给原告,是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对此,被告应负主要的民事责任。但原告明知店铺需要拆迁及未经原出租人的同意,仍向被告承租,也有一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被告都有一定过错,都应负一定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装修费及租金的一半是正确的,原告将被告店铺内的货柜及空调机返还给被告是合理的。


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1440120********8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