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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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怎么办理继承手续;专业房产继承官司律师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3次举报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专业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在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案均取得良好效果,帮助当事人成功离婚、成功分割财产、继承财产、争取抚养权等不计其数,精于谈判调解和诉讼代理,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戴律师,您身边的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专业律师 

戴律师婚姻继承律师团队,专一提供婚姻纠纷、抚养权纠纷、婚姻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赠与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共有财产分割、同居析产抚养权纠纷、赡养费纠纷、共有房产分割纠纷、转继承、代位继承纠纷、婚姻继承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涉老年人财产纠纷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婚姻财产纠纷、再婚财产纠纷、黄昏恋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家庭间借贷赠与纠纷)、相关法律文书起草审核修改等法律服务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王某及其妻杨某均系城镇居民,2000年,王某获得某村宅基地一处自建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一直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月,王某意外死亡,王某的父母及其与前妻李某生育的一子一女与杨某因该房发生纠纷。王某的父母、子女诉至法院,同意该房暂由杨某居住,但要求确认应继承的房屋份额,杨某则要求对房屋评估拍卖,拍卖的价款依法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杨某均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现行法律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的住宅,该房权利有瑕疵,不具备公权力介入处分的条件,故对四原告要求确认享有该房屋的份额不能支持,对被告杨某请求委托评估进行拍卖的主张,亦不能支持。但同时指出,现虽不具备公权力介入处分房屋的条件和不具备确定各继承人享有份额的条件,但因该房系杨某与被继承人王某生前取得和占有,有一定的财产利益,目前具体表现为居住使用价值,这种财产利益是可以作为王某遗留的合法财产予以继承的,四原告各占1/10份额,杨某享有1/10份额及共同财产个人部分5/10共计6/10的份额。本院采纳四原告的主张,在该房屋具备合法处分条件前由被告杨某居住使用。遂判决该房屋由被告杨某居住使用。 

戴允丝律师(13416318024,微信同号),中共党员,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