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从事法律专业10年,不仅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实战经验,执业以来得到广大当事人的好评。戴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过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合同、劳动争议在内上百件典型案件。经办的刑事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审或被宣告缓刑、撤销起诉的成功案例;在经济合同事务以及债权债务方面,成功为当事人解决纠纷,追回多催不还的欠款以及货款;在劳动纠纷方面,为劳动者追回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事故方面,抓住关键点,成功为当事人申请认定为工伤,实现劳动者的权益化;在交通事故方面,协调当事各方,确保受害者及时得到医疗救助以及足额的后续赔付;在婚姻家庭方面,积极参与调解,化解矛盾,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得到满意的结果代律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一直秉承“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凡是当事人的委托事宜,均为大事”的执业理念,专业认真办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无论是在案件初期,审理过程中,还是审理后,如果您遇到了法律纠纷,您可立即联系戴律师咨询,以免错过维权时机
律师解答:不能。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本人亲自申请参加;二是由法院通知参加。
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中申请追加第三人的,应该允许,但是是否需要追加,应该由法院决定。如果原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法院不加审查、不以法院的名义通知、而直接将原告的起诉状或被告的答辩状送达第三人,程序就不对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是以本案的原、被告为被告,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使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存在,也只能通知其诉讼发生的情况,是否参加诉讼全凭其自身的意愿来决定,而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因此,原告在诉状中书列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没有法律和理论上的依据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二审中提出参加诉讼的,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应当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