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16318024戴允律师,专业合同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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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可以作为付款的凭证,但收据并不具有已付款的绝对效力。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怀疑收据的证明付款的效力,则收据的证明力将不被认可。
一、看双方付款习惯。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不规范付款行为,比如说,甲方虽提供了一张收据,欲证明其已给付收据记载的金额,但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着“甲方先开收据,乙方后付货款”的习惯行为,那么以收据证明付款的证明效力就存在疑问。
二、看付款方式。在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付款中,如乙方均是用支票向甲方支付货款,且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其次,如支票是用现金支付的,甲方也应该证明该笔现金是在何时何地交付给了何人,其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收据的证明效力也是值得怀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