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16318024无法当庭出示的证据。在庭审实践中有许多特殊情况使证据难以当庭出示,而无法真正纳入诉讼程序过程中发挥其应用的作用的。如体积过大的物品,易腐易烂的物品,爆炸中被炸毁的建筑物或其他被炸毁的物品,交通肇事被毁坏的车辆,轮船相撞的撞痕等,以及能有力驳斥犯罪嫌疑人狡辩、与狡辩内容有关而无法当庭演示的场景等。这些不能当庭出示的但对证实和揭露犯罪有巨大作用的证据,通过在庭审中展示,充分发挥其证明犯罪的作用,这是其他证据所没有的优势。惟有借助视听资料,进行合法地收集,完整、准确、真实地再现给庭审法官、陪审员及观众,帮助法官从感性和理性等多种角度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3、案件当事人或证人不愿当庭作证的。有些隐私案件的受害囿于主观因素,既强烈要求控诉犯罪又不愿亲自出庭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强奸案中的受害人,他们均具有一种恨不能置犯罪嫌疑人于死地的愤慨心理,同时又有一种羞于面对众人陈述遭遇或不堪回首已然逝去的难以启齿的痛苦。因此,在这种两难境地下,必须对他们的陈述达到既控诉犯罪,又顾及被害人心理的效果。与此类似的,由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证人出庭的安全问题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而难以很好的解决,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要求证人亲自出庭作证,但执行起来困难重重。这种状况虽经努力会有所改善,但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折衷办法,一是运用书面证人证言的方式在庭审中作证。二是将证人证言以视听资料证据的方式出现在庭审中。两种方式相比较,视听资料以其直观性和准确性明显优于书面证人证言。因此,解决证人不愿当庭作证的较好方法就是以视听资料加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