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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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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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一方擅自抵押或买卖房产可以确认该行为无效吗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2次举报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办案技巧:专业练达

戴允丝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1092781,广州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所在律师团队25年团队经验

将我名下一套房屋抵押给了唐某,并签订了抵押合同。我的妻子张某认为,虽然被抵押的房屋产权证书上的权利人仅为我一人的名字,但该套房屋为我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她对抵押房屋的行为并不知情,故该抵押合同应属无效。唐某则认为,在审查房屋产权关系时只能确认登记内容,自己已经尽到审查义务,抵押合同应该有效。请问,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产权,那么抵押应当有效。该抵押物房屋的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仅为你本人,没有共有人,唐某作为抵押权人只要审查抵押是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其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再去审查抵押人的婚姻关系、家庭成员和该抵押物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你与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律师提醒:只有满足特定条件,夫妻一方擅自办理抵押的合同才无效,具体情况请电话咨询律师

戴允丝律师(13416318024,微信同号),中共党员,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