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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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纠纷中商家虚假宣传可以退加盟费吗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1次举报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

近年来,我国特许经营行业发展迅速,但特许经营项目良莠不齐,导致特许经营纠纷频发。一些特许人在经营活动中虚构、夸大其经营项目和资源,被特许人以特许人在对外宣传中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为由,主张特许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并要求撤销合同。事实上,虚假宣传与欺诈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以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而迳行认定特许人的行为构成欺诈。特许人向被特许人隐瞒其对外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结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殊性进行考虑。
    1. 被特许人是否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应当考虑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特许经营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事合同,特许人掌握着品牌、经营资源等所有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此,在特许人隐瞒其虚假宣传行为时,对于被特许人是否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可以作有利于被特许人的解释。但同时,特许经营合同仍是一种商事合同,被特许人参与特许经营活动目的是为了盈利,其应对所参与经营项目和商业风险有必要的了解和认识。在是否产生错误的认识上作有利于被特许人的判断,并不意味着其判断标准可以等同于一般的消费合同,将被特许人视为一般消费者。在被特许人是否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判断上,应当低于一般的商事合同认定标准,而高于普通的消费合同认定标准。
在具体判断中,还应结合个案中被特许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被特许人是自然人的比例很高。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商业经验、风险认识程度通常低于企业,其产生错误认识的可能性更高。例如某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特许人对外实施了虚假宣传并被媒体广泛报道,但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被特许人是自然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之前参与过市场经营活动,其商业经验、风险认识是有限的,特许人向被特许人隐瞒其对外虚假宣传的情况,可以认定其构成欺诈。但如果被特许人是企业,其风险控制意识较强,在签订合同前会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其应当知晓特许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情况。
 
    2.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被特许人签订合同
    实施欺诈行为的当事人所虚构或者隐瞒的信息必须是构成缔约基础的信息,如果其隐瞒对签订合同不具有实质影响的信息,不宜认定为构成欺诈。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广泛的,可能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效果的宣传内容均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特许经营活动的信息众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有11类,包括特许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情况等。这些信息既有核心信息,也有一般信息。核心信息是直接关系到被特许人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信息,一般包括特许人的资质和经营状况、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状况、特许经营模式和经营资源等。特许人向被特许人隐瞒其对核心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足以影响被特许人是否签订涉案合同,而对一般信息的虚假宣传,则并不当然导致被特许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特许人对其品牌来源、品牌形象以及商标的实际注册情况的核心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这些虚假宣传行为一旦被媒体报道或被有关部门查处,必将对整个特许经营项目产生较大打击,这是决定被特许人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案中特许人向被特许人隐瞒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

戴允丝律师(13416318024,微信同号),中共党员,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