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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房产纠纷专业律师推荐:继承房产后份额少的一方不同意出卖如何共有房产分割?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浏览:43次举报
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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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为您介绍房产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戴允丝律师解答:

继承房产后,若份额占比少的一方不愿出卖房产,共有权人可先尝试协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分割共有房产。分割方式通常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法院会结合房产实际情况及各共有人诉求作出判决。如下面这个案件,兄妹三人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一套房产,份额分别为哥哥占50%,两个妹妹各占25%。哥哥因急需资金周转想出售房产,两个妹妹不同意。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不适合实物分割,最终判决将房产拍卖,所得价款按份额分配。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按份共有权,现共有人之间就房产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主张分割共有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分割涉案房产时,应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房产实际情况、各共有人的诉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关于分割方式,鉴于涉案房产为一套住宅,无法进行实物分割,若采取作价补偿方式,原、被告均表示无力支付对方补偿款,故宜采取变价分割方式,将涉案房产拍卖后,所得价款按各共有人的份额进行分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XX房归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原告占50%份额,被告一占25%份额,被告二占25%份额。 二、原告与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委托拍卖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后,由原告分得50%,被告一分得25%,被告二分得25%。 三、若一方不配合上述拍卖事宜,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由不配合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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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1440120********8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