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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儿子和女儿的抚养权分配标准是一样的吗?
无特殊情形时,男孩和女孩的抚养权该按什么原则判定?
多名子女的离婚抚养权纠纷,法院会怎么分配抚养权?
招志南律师针对案件解答:
离婚时未就抚养权达成协议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男孩和女孩享有平等的被抚养权,法院判定抚养权时不会因孩子性别区别对待,多名子女的抚养权分配也优先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需求。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在抚养权判定中,男孩和女孩的权利没有区别,法院只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孩子的生活环境等因素综合判定。不管是一名子女还是多名子女,都不会因孩子性别而偏向某一方,而是优先保障孩子的权益。
比如广州市越秀区这个离婚抚养权案件中,林某与黄某婚后育有大女儿林1、二儿子林2,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均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法院认为,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相当,孩子长期由父母共同照顾,为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影响,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分配抚养权,最终判决大女儿林1由母亲林某抚养,二儿子林2由父亲黄某抚养,双方均享有探视权,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一判决。
【相关案例介绍分析:】
林某与黄某系夫妻,婚后育有大女儿林1(8岁)、二儿子林2(5岁),双方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2024年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均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经查,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照顾时间相当,孩子长期由父母共同照顾,对父母的依赖程度相近。一审法院判决大女儿林1由母亲林某抚养,二儿子林2由父亲黄某抚养,双方每月可探视孩子4次;黄某不服上诉,认为应优先将男孩判给父亲抚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离婚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不因孩子性别区别对待。
法律延伸: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只分割共同财产,个人财产通常不参与财产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了增值,且增值部分是通过夫妻共同劳动或经营产生的,那么增值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依法进行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指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约定优先原则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法定的分割原则。
2、平等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这是基于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
3、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
在分割财产时,要考虑子女的利益,适当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一方在抚养子女、照料家庭等方面付出较多的,可适当多分财产;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可适当多分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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