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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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看守所刑事律师会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取保候审释放缓刑辩护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4次举报
2026-01-22

广州擅长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戴允丝律师团队,专业可靠,欢迎咨询

戴允丝“精益求精”律师刑事团队是广州专业刑事律师,13年经验,多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收费公允,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全心全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因为戴律师团队深知,刑事案件律师手上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我们熟悉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流程,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戴允丝律师团队为您介绍刑事法律知识:(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只能以货值金额为准,不考虑销售金额。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将销售金额作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唯一的定罪处罚标准,主要是考虑销售金额可以从量上直观地反映行为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所得违法收入是指行为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已经从买方实际取得收入。应得违法收入是指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由于某种原因虽然没有实际取得收入,但根据合同或者事先的约定,买方应该支付给行为人的货款。这部分货款属于确定的可期待利益,所以应将其纳入销售金额。

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基本数额标准是货物价值的金额达到销售数额的三倍以上,即十五万元以上。行为人通过购买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物价值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数量、货物价值,反映出行为人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其中货物价值较大或者数量较大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会小于刚达到法定销售金额标准的犯罪,对其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处罚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必然要求。以货物价值金额达到销售数额的三倍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主要是考虑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类似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即十五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由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上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同,行为特征具有类似性,按照“同类案件应按照同一的处理原则处理”的规则,应按货值金额达到实际销售数额三倍以上的标准处理,这一标准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参考标准。

家人进了看守所 接下来怎么办?进了看守所后,如果家属什么都不做,那么放出来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侦查机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将嫌疑人拘留的。

进了看守所之后,嫌疑人通常涉及刑事犯罪,这时候想要放出来,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一般来讲,能否取保候审,取决于案件本身的性质、程度以及嫌疑人自身情况,由于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面临的压力较羁押在看守所要大的多,所以一般都会非常严格谨慎的适用取保候审,而且如果是被逮捕后再取保,则难度非常大。

被刑事拘留37天内申请取保候审,通常认为是一个最佳时机,也是人们常说的“取保候审黄金期”。但是核心点有技巧,如何收集、汇总、分析案情,如何通过会见嫌疑人发现到有利证据线索、情节,如何查阅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方向对了质量才会好,这是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申请取保候审必须具备的素质。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我们善于攻克辩护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分析和辩护意见,力争被告人化险为夷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戴允丝律师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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