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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的常见情形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实践,以下情况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
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如立遗嘱时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意识不清或未成年,所立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
意思表示不真实: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全部无效;被篡改的内容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
形式要件不合法:
代书遗嘱无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名;
打印遗嘱未由遗嘱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未记录见证人和遗嘱人姓名、日期等(《民法典》第1134-1139条)。
内容违法或处分他人财产:如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份额、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民法典》第1141条)。
相关案例介绍:
蒋某(78岁)因中风后无法书写,由女儿打印一份遗嘱,内容为“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蒋某仅在遗嘱末尾签名,未注明年月日,也无见证人。蒋某去世后,儿子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法定继承。
法院判决:
该遗嘱属于打印遗嘱,但未满足“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定要件(《民法典》第1136条);
无证据证明遗嘱内容为蒋某真实意思表示,最终认定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子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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