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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虚开发票罪无罪辩护律师;虚开发票的行为模式和典型案例分析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7次举报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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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不止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虚开也可能坐牢

在经济活动中,发票是记录交易、核算成本、申报纳税的重要凭证,但部分企业或个人为少缴税款、套取资金,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普通发票等手段违法操作,误以为“普通发票虚开不严重”,实则已触犯“虚开发票罪”。此类犯罪不仅破坏税收征管秩序,还可能衍生出职务侵占、贪污等关联犯罪,法律对其打击力度持续加强。结合《刑法》规定与典型案例,拆解虚开发票罪的认定标准、常见手段及法律后果,帮你认清“发票虚开”的全类型风险。

一、法律定义:什么是虚开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的核心需明确“3个关键边界”,避免与其他发票类犯罪混淆:

犯罪对象:排除“抵扣类发票”

虚开发票罪的对象是“非抵扣类发票”,具体包括:

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企业日常开具的服务费、办公用品发票);

其他普通发票(如餐饮发票、住宿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额发票等);

若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非本罪。

行为方式:“虚开”的4种情形

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一致,虚开发票罪的“虚开”包括:

为他人虚开:应他人要求,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如客户实际消费1万元,要求开具5万元发票);

为自己虚开:给自己开具无实际交易的发票,用于报销或增加成本;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假发票(如企业让中介开具“咨询费”发票,用于套取资金);

介绍他人虚开:居中介绍供需双方,促成虚开发票交易(如发票中介为企业介绍开票方)。

入罪标准:“情节严重”

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满足其一即可):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份数,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的。

量刑方面,分两档:

情节严重: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如虚开金额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虚开发票500份以上):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典型案例:中介“代开普通发票”牟利,企业与中介双双获刑

2023年,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虚开发票案,是“中介牵线、企业虚开普通发票”的典型,暴露了此类犯罪的链条化特征:

中介搭建“开票网络”,招揽客户

犯罪嫌疑人王某注册“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实际未开展任何咨询业务,而是通过网络平台、朋友圈发布“代开各类发票,税率低、保真可查”的广告,专门为有“虚开发票需求”的企业提供服务。王某联系了多家小型超市、餐馆(这些商户有剩余发票额度,且愿意通过“代开发票”赚取“点数费”),形成“需求方-中介-开票方”的虚开链条。

企业为“套取资金”,委托中介虚开发票

某科技公司因“无法为员工发放高额绩效奖金(需缴纳高额个税)”,财务负责人李某找到王某,提出“开具15万元的‘服务费’发票,用于冲抵公司成本,套取资金后发放奖金”。双方约定“开票点数费8%”(即科技公司支付1.2万元费用,王某负责开具15万元发票)。

虚开发票流程:伪造“交易假象”

王某联系某餐馆老板张某,让张某以“餐馆为科技公司提供‘员工餐配送服务’”为由,开具1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品名为“餐饮服务”),并伪造了一份《员工餐配送合同》,让科技公司与餐馆“补签”,掩盖虚开事实。张某开具发票后,王某从中收取8000元“中介费”,剩余4000元支付给张某。

税务稽查暴露,多方获刑

税务部门在对科技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15万元餐饮服务发票”对应的资金未支付给餐馆,且《员工餐配送合同》无实际配送记录,遂追查至王某和张某。经查,王某在1年内共为2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80万元,非法获利22万元;张某为5家企业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合计45万元,获利1.8万元。

法院认定:科技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罪(单位犯罪),判处罚金5万元,财务负责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王某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张某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王某、张某的非法获利,上缴国库。

三、常见犯罪手段:虚开发票罪的4类高频行为

虚开发票罪的手段围绕“虚构交易、开具与实际不符的普通发票”展开,常见于企业成本核算、费用报销、资金套取等场景,可归纳为4类:

“套取资金”虚开:为发放福利、规避个税

企业无法以“工资、奖金”名义发放资金(需缴纳高额个税和社保),遂让员工找票报销,或委托中介开具“差旅费”“办公费”“服务费”发票,将资金以“报销款”名义转出,用于发放福利或股东分红;

个人为套取单位资金,伪造消费凭证,让商户开具高于实际消费金额的发票(如实际吃饭花费500元,要求开具2000元餐饮发票),再到单位报销。

“增加成本”虚开:为少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年底利润过高,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委托中介虚开“咨询费”“租赁费”“原材料采购费”等普通发票,虚增成本(如某贸易公司虚开100万元“仓储费”发票,减少利润1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小型商户(如餐馆、超市)为“平衡税负”,给不需要发票的客户开具发票后,转卖给其他企业,赚取“点数费”。

“虚假报销”虚开:职务侵占或贪污

企业员工(如部门主管、财务人员)为侵占单位资金,伪造出差记录、消费凭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发票,到单位报销后据为己有;

公职人员为套取公款,虚开“会议费”“调研费”普通发票,通过单位财务报销,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中介牵线”虚开:形成地下产业链

中介通过网络、熟人介绍等方式,收集有“开票需求”的企业信息,再对接有“剩余发票额度”的商户(如小型超市、个体户),居中撮合虚开交易,按发票金额的5%-15%收取“中介费”;

部分中介注册空壳公司,领取大量普通发票后,为他人虚开发票,开完发票后立即注销公司,逃避监管。

四、防范指南:企业与个人的“发票合规”要点

企业端:建立“发票审核”全流程管控

源头审核:要求业务部门提供发票时,必须附带真实的交易凭证(如合同、付款记录、消费明细),确保“票、货、款、业务”四匹配,不接受“无业务支撑的发票”;

过程核查:财务部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实发票真伪,对大额发票(如5万元以上),可电话回访开票方,确认交易真实性;

责任追究: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虚开发票的违纪后果”,若发现员工通过虚开发票报销或套取资金,立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个人端:拒绝“虚开发票”,避免卷入犯罪

不参与“找票报销”:若单位要求“用发票抵工资”,应拒绝并向税务部门举报,避免因“参与虚开”承担法律责任;

不提供“剩余发票”:个体户、商户若有剩余发票额度,不可转卖给他人或为他人虚开,即使收取少量“点数费”,也可能构成犯罪;

不充当“开票中介”:不居中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即使未直接开具发票,仅提供介绍服务,也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共犯。

共性提醒:认清“普通发票虚开”的法律后果很多人误以为“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犯罪,普通发票没事”,但实际上,虚开普通发票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金额10万元以上),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和个人需牢记:发票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凭证,任何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的行为,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总结:虚开发票罪的核心是“通过普通发票虚开,破坏税收征管秩序或侵占资金”,其风险不仅限于企业,个人也可能因“报销、介绍”等行为卷入其中。企业需通过制度规范发票管理,个人需坚守“真实交易、合规开票”的底线,共同维护健康的税收环境。若发现疑似虚开发票的行为,可向税务部门(12366)或公安机关报案,及时遏制违法犯罪。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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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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