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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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职务侵占罪刑事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3次举报
2025-10-10

广州擅长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戴允丝律师团队;专业靠谱;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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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戴允丝律师刑事案件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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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长春市某屯进行二次土地调整时,安某任计生员,让会计曲谋将自己一直耕种的0.08公顷土地写进合同,2007年区土地工作站征地时,安某按照政策领取了安置补助费,为此,被同村村民举报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一审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办案过程】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安某找到了我。通过简单地阅卷与当事人沟通案件情况,我认为此案被告人应该无罪,可以上诉,并且建议同案被告人曲会计也应该上诉,这对两名被告人均有好处。于是,安某委托我代理了其职务侵占罪二审的辩护。我全面审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作了大量的阅卷笔录,反复比对委托人安某和同案被告人曲会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多个同村村民的证言等一审庭审的全部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之后,根据案件情况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观点:

一、安某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职务性,也没有利用他人职务。

二、安某的行为不是侵占。2007年,区土地工作站征用该地时,安某领取补偿款是基于征用法律关系。安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侵占集体财产的故意,其行为不是侵占行为。其次,安某不是私自更改承包合同。屯里承包合同交到村里后,再由会计根据各屯填写的承包合同登记造册。这次土地调整,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即在承包合同之外,不超过1亩面积,可以写进承包合同,超过1亩面积进入经营合同。安某根据这个规定,将一直耕种的约0.4公顷的林地拿出0.08公顷添加到承包合同内。安某提出这个要求时,先后请示过村有关领导,他们在场均未反对,并且村委会和镇农经站随之都盖章予以确认。再次,从安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二组《实际面积分配登记表》第3页二等地合计栏内土地亩数发生更改的不仅只有安某家,还有其他家。因此,原审判决称安某私自要求更改承包合同不符合客观事实。

三、安某未与曲会计合谋利用职权,不构成共同犯罪。2003年第二次土地调整时,会计曲某按照安某的要求,将安某家经营多年的林地的一部分纳入到土地承包合同,是基于原经营合同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承包关系,以获得稳定的劳动成果。这一行为无论是对于安某还是对于曲会计来说,事先在主观上不具有通谋侵占集体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财的行为。曲会计在这件事上既没有分得补偿款,也没有收取任何好处,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犯。原审判决认定共同犯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安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首先,安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曲会计帮助其达成心愿,其行为虽有失原则,但不是为了从中获取任何好处,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其次,从时间上来看,2003年第二次承包地调整时,安某将承包合同地亩数作了更改,多承包的土地按规定履行了交纳各种税费的义务,并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获取了一定的劳动报酬。4年后发生了多出的承包地被征用的情况,是在2003年时不能预见的。安某领取这笔款时,政府有关部门和村、镇领导及村民没有提出任何意义。5年后的2013年,部分村民将该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将安某领取的征地补偿款返还给村民,并未要求追究安某的刑事责任。原本是民事争议,却被视为犯罪来追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办案结果】

中院撤销原审,发回重审。一审公诉机关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原审法院准予一审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律师观点】

本案之所以取得好结果主要在于:

安某和同案被告人曲某都上诉,这对二人洗刷罪名都有好处。

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安某的坚持。安某在经历这场官司时,孩子正值高考之际,在大学专业的选择上等均受到了影响,考虑到一审虽然判了缓刑,但却一辈子背负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子女将来的升学、就业等会受到影响,心灵也蒙上阴影。所以,当事人坚信正义犹存,为了洗刷自己的不白之冤,坚持上诉这一点值得佩服。这也再次给了自己一次公道的机会。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我们善于攻克辩护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分析和辩护意见,力争被告人化险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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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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