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擅长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戴允丝律师团队;专业靠谱;欢迎咨询
戴允丝“精益求精”律师刑事团队是广州专业刑事律师,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全心全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因为戴律师团队深知,刑事案件律师手上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我们熟悉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流程,多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戴允丝律师团队为您介绍刑事法律知识:(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在电商平台卖假货是否立案
1、购买假货自己使用,不违法,不会立案,但销售假冒商品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网店售假被抓缓刑案例】
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张某(女)伙同吴某,以本市徐汇区龙**1**弄**号**2室以及华发路**3弄*号6**室,分别作为销售或储藏窝点,并先后雇佣陈某、郭某负责仓库管理和发货或负责拍摄商品和网页设计,通过淘宝网上的“天道服饰”网店,对外销售假冒Abercro**h(A*)注册商标的服饰。2010年12月20日,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从上述地点查获待销售的假冒A*注册商标的服饰共计5000余件。经审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77728.36元;经估价,上述查获的部分未销售侵权商品货值为人民币125146元。
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7.7万元,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以处罚。在庭审中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说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怎么判
本案中,张某的销售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程度,《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标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的标准: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张某的犯罪行为已十分严重,法院之所以对其适用缓刑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很好,同时积极的检举揭发;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被告人家属主动与AF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取得联系,主动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与权利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这也是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主要原因。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我们善于攻克辩护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分析和辩护意见,力争被告人化险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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