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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诉称,2018年3月26日,被告薛某及陈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其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当日孙某某出借相应款项。现请求判令薛某及陈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陈某某辩称,案涉《借条》中借款人签名非本人所写,对借款不知情。
经查,薛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23年2月17日,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陈某某曾在另案中举证2021年12月31日出具的《夫妻债务的说明》,其中载明信用卡及网上贷款合计49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经双方协商各承担50%。
另查明,原告孙某某将款项汇入被告薛某账户后,薛某陆续向陈某某转账40余万元。
2022年7月29日,司法鉴定所根据法院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涉《借条》落款处陈某某的签名字迹非本人所写。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某与薛某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虽经鉴定《借条》上陈某某字迹非其本人所签,但从资金流向以及《夫妻债务的说明》内容,合理认为陈某某对上述款项明知并实际参与,案涉借款应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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