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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一般由有以下几种情况,每种情况在离婚时的处理结果都是不同的:
第一种:一方在婚前全额付款购买,房产就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无法分割的。这种情况即使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也不影响房产的归属。除非婚后加名或双方达成财产约定才可能改变权属;
第二种: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按揭购买房产,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离婚时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种: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按揭购买房产,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种: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按揭购买房产,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而且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的出资,那么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法院也会对于当事人出资数额,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对房产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怎么计算?
房子婚前买的,婚姻期间几年共同还贷,到离婚时候怎么计算给对方的增值呢?有个个公式,是法院判决时候常用的。
简单解释,房屋现在的价值,除以房屋购买的成本,就可知房屋增值的倍数,用这个倍数乘以夫妻婚姻期间共同还贷的数额,再除以二,就是夫妻另一方应该分得的贷款及增值部分。
对此公式,不同法官也有不同看法,关于房屋购买的成本,有两种看法:“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和“房屋购买价+已经支付的利息”;关于房屋增值的倍数,应除以除以“房屋购买价”和应除以“结婚的时候的房价”,因为购房和结婚的时间差有长有短。
购婚房、付首付、还贷款,几乎是结婚时家家都面临的问题。我们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不是要去计较或算计别人,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更是要避免父母的一片真心和毕生积蓄付之东流。我们只有心中有数,才能婚姻稳固。
这就是对于离婚诉讼的基本常识的简单阐述,如果真的需要走入程序,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无法一一列明。
三、举例说明:
举例说明:男方婚前拥有A房屋,价值200万元。后与女方结婚。婚后,男方将该房屋出租3年,获利租金9万元。此后,男方用该房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3年生意,获利30万元分红。后男方退出合伙,收回房屋。不久,该夫妻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500万元。
分析如下:
一、)9万元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归男方个人所有。
二、)该房屋自然增值的300万元,归男方个人所有。
三、)与人合伙做生意分红的30万元,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入,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专业家事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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