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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交付使用后,买方能否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广州合同货款追索律师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9次举报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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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交付使用后,买方能否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

【基本案情】

原告怀远县某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温室大棚用品销售。2022年5月,被告杨某前往原告处洽谈购买大棚材料。双方就所购大棚材料的单价、数量方面达成一致,随后原告筹备相关材料。2022年6月,原告安排车辆将被告所购相关大棚材料运输至被告处,被告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总货款为14万余元。后被告支付6万元,尚欠8万余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将钢管等大棚材料交付被告,被告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的行为,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钢管质量不合格,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货物未约定检验期限,故被告收到货物时应当及时检验,现被告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检验并已经使用,且收到货物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对被告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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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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