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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先生于2021年6月20日入职一家零件生产制造公司,担任机器操作员,2021年6月25日张先生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砸伤,公司同事随即将张先生送往医院,尔后公司的负责人到医院看张先生并支付了医疗费。张先生治疗终结后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司对赔偿事宜及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张先生发生争议,称公司未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张先生不属于工伤,故公司不予赔偿。请问律师,没签劳动合同受伤算工伤吗?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之规定,张先生在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就视为了张先生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张先生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张先生于2021年6月20日到该公司工作,公司为张先生办理了相关入职手续,张先生接受公司管理,执行公司交派的工作任务,张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先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由于张先生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不长,在发生事故时,公司未及时与张先生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张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因该公司未给张先生缴纳工伤保险,故张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应该由公司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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