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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咨询: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款是借款还是赠与?
广州佛山资深婚姻家事戴允丝律师解答: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协议或者证据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情况下,各方可能存在争议。有案例判决是赠与,也有案例判决是借贷,此种司法裁判现象却并不能简单地评判为“同案不同判”,如下面这个案例,就有不同的两种意见。
具体案例:赵某和姚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2月赵某父母转账100万元至赵某账户,后赵某用该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101室房屋,并登记在赵某和姚某夫妻两人名下。
多年后,赵某与姚某感情不和,赵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100万元系借款,要求赵某和姚某共同偿还。
观点(一):无反证证明是赠与,即应认定为借贷。
主要理由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父母提供了打款凭证并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初步推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如夫妻一方主张属于赠与,那么应当予以举证证明;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则借贷关系应成立。
主要理由二:
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且实践中父母往往花费平生积蓄给子女购房,碍于情面又不会把借款手续办理得十分完整。
故只要子女不能证明是赠与,应对父母的借款主张予以支持。
观点(二):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不能简单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
上述规定是针对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钱款往来,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关系,更具亲密性和伦理性,故不能在仅有转账凭证时,即初步推定借款关系的存在。
关于借款合意,父母一方需要充分举证。
主要理由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受赠财产的规定,也即应视不同情况认定为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
主要理由三:
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这也更符合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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