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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法律知识:
一、罪名简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目前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如下几类:一是帮助金融类犯罪、诈骗类犯罪转移犯罪所得、二是盗窃、抢夺类犯罪,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销赃、收赃等、三是非法狩猎、文物等国家特殊保护客体的犯罪的转移、销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本罪只存在两个量刑幅度:
1、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是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
1、案情概要。
广东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人刘X利用职务上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高达70余万元,被告人李X与被告人刘X相识后,发展成朋友关系。直至案发前,被告人李X在明知刘X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先后通过银行及当面收受的方式转移被告人刘X财物到被告人李X处保管。案发后,被告人李X将财产退交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X明知被告人刘X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保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七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X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任何隐瞒或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X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在收受被告人李X转移的财务后仅代其保管财务,并无从获益,也未将涉案财务用于其他用途。案发后,被告人李X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将涉案财务尽数退还,其所造成的影响较小。
3、被告人李X认罪态度较好,其供述非常稳定,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早认罪、主动认罪应比晚认罪、被动认罪量刑上从宽处罚力度更大。
4、被告人李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心不大。并且,其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望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3、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李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李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4、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涉案金额数额巨大,经过办案律师积极的辩护,得以判处缓刑而非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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