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王某某驾驶豫A×××××号轿车沿河南省郑州经开第八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老南岗社区东门口左转弯时,与王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载魏贵莲)沿第八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相撞,致使王某、魏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某某进入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3天,治疗期间支出医疗费10173.4元。2016年6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作出郑公交认字[2016]第001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魏某某无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委托律师诉讼到法院,经过诉讼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的权利。
律师建议:出现交通事故,注意保留证据和对方车辆保险、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的信息,委托专业的律师,不管是协商还是诉讼,都能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