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昌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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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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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 胜诉

发布者:徐昌兴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2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浙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兴,系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烟草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负责人:A,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省烟草公司X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XX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浙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XXX烟草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烟草公司)、贵州省烟草公司XXX公司(以下简称XXX烟草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5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兴、被告XX烟草公司、XXX烟草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A公司与被告XX烟草公司于2021129日签订的《设计合同》;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A公司设计费199000元,并以199000元为基数,从202336日起按一年期市场借款贷款利率3.85%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345日合计13个月的违约金为33111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二被告因《XX2021年产业综合体及高标准烟田建设规划设计》项目采购发布招投标公告,原告投标后顺利获得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20211123日,原告收到被告XX烟草公司出具的《成交通知书》。2021129日,A公司与XX烟草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XX2021年产业综合体及高标准烟田建设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青山镇;设计费为398000元;支付方式为在签订合同后,设计人完成规划方案的初期汇报后,开具合法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总价40%的项目款,规划报告通过评审,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设计资料后支付合同总价60%的项目款;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开展工作,并分别于2022222日、23日向二被告汇报了规划设计方案的初期汇报工作并提交了书面的成果方案,同时,向二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第一期义务,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期40%的进度款项。同时,二被告还一边安抚原告一边让原告继续下一阶段的工作,至此,原告目前已经完成合同的50%以上的工作成果,但二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二被告除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XXX烟草公司、XX烟草公司共同辩称,一、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并未完成规划方案的初期汇报,因此,答辩人不应当向其支付合同款项。1.根据《设计合同》第8.1条的约定,设计人应当完成规划方案的初期汇报后,发包人才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项目款。2.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并未完成规划方案的初期汇报。原告在其提交的证据中,仅提交了“XX烟草产业综合体详细规划”的封面,但原告并未向答辩人提交“规划方案的初期汇报”的任何文本资料。并且在原告提交2022223日的会议纪要中原告方的XX“会结合领导的意见进行调整,尽快让规划方案落地,加紧调整和修改”。也就是说,这次会议并不是规划方案的初期汇报,而是在听取答辩人对规划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后,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后,还要再向答辩人进行汇报,并且还要向答辩人提供规划方案的初期汇报后,答辩人才有向原告支付40%项目款的义务。因此,原告并未完成规划方案的初期汇报,答辩人没有向其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二、根据《设计合同》的约定,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答辩人进行规划方案的初期汇报,也未向答辩人交付约定的纸质设计文件和电子文档,因此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1.《设计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向答辩人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是2022228日,但截止原告起诉时止,原告都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答辩人提交纸质设计资料陆份和电子文档壹份。因此根据合同第9.2.5条的约定,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2.根据原告的诉状,原告要求解除与答辩人签订的《设计合同》,答辩人认为由于原告迟延向答辩人交付设计文件,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目前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因此答辩人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但同时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应当减收项目应收的设计费,且根据计算,原告既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规划方案的初期汇报,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文件,因此,答辩人没有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既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规划方案的初期汇报,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文件,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

A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共2张;2.被告企业信息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2份;3.成交通知书、设计合同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1)原告于20211123日中标《XX2021年产业综合体及高标准烟田建设规划设计》项目,成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的事实;(2)原告在中标后,与被告XX烟草公司于2021129日签订《设计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地点、工程项目名称、设计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的事实;4.会议签到表复印件1份、会议纪要复印件2份、XX2021年产业综合体及高标准烟田建设规划设计复印件1份、XX烟草产业综合体详细规划(2021-2025年)复印件1份、影像图片2份,拟证明:(1)原告分别于2022222日、23日分两次向二被告及XX相关行政机关的领导汇报规划设计方案的初期汇报工作,并向二被告提交了书面成果方案的事实;(2)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在现场调研、开展项目推进时的工作影像;5.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张、快递签收单复印件1份,拟证明:(1)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第一期规划设计方案的初期汇报工作后,向二被告开具了合计金额为159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履行完第一期合同义务的事实;(2)二被告于202236日收到原告开具的合计金额为159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6XX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6页、XX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9页,拟证明:(1)原告在中标后,与二被告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确定、履行合同等事项从一开始直到原告完成初期工作汇报以及催要进度款项等进行协商、沟通的全过程事实;(2)二被告同意支付进度款项,但一直以领导没有明确指示、没有专项资金、政策变化等各种理由拖延的事实;经被告质证,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4.5.6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并未完成规划方案的初期汇报,也没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文件,因此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不应当支付任何合同价款。2022223日的会议纪要,要求修改后还要向被告进行汇报,被告方认可初期汇报后原告方才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初期汇报,且原告方没有将该详细规划已经提交给被告,影像图片仅能证明原告在某个时段的部分工作图片,不能证明原告方已经就该设计工作进行了规划设计写明的调研程序,从以上证据可以看出原告方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初期汇报,因此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原告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能证明原告完成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初期汇报。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没有全面提交,仅提交了部分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且在聊天记录中工作人员并未对原告方已经完成了规划方案进行任何认可,也未收到原告方提交的详细规划。

XX烟草公司、XXX烟草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XXX烟草公司、XX烟草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以及二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1123日,XX烟草公司向A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A公司成为XX2021年产业综合体及高标准烟田建设规划设计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成交单价398000元。双方于2021129日签订《设计合同》。合同对项目名称、设计阶段性成果汇报及交付、设计费用、违约责任、保密、仲裁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五条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相关资料:1XX“十四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XX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3.基本烟田规划和保护意见、4XX现代农业发展情况、5XX烟草种植规模及分布情况、6.项目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用地边界、项目区地形图(1500-12000、带高程点)提供时间:20211210日。第六条约定: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纸质设计资料陆份、电子文档壹份,提交地点:XX烟草公司、提交时间:2022228日。第7.1条约定:合同的设计费为叁拾玖万捌仟元整(398000.00)。第8.1条约定:签订合同后,设计人完成规划方案的初期汇报后,开具合法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总价40%的项目款,规划报告通过评审,设计人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设计资料后支付合同总价60%的项目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开展相关工作,于2022222日、23日对贵州XX烟叶综合体项目进行汇报。A公司的XX表示:我们这个也是分短期、中期、长期的规划,对烟草综合体规划能够加快推进进度,会结合领导的意见进行调整、尽快让规划方案落地,加紧调整和修改。2022223日和27日,A公司开具总金额159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XX烟草公司。

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2021129日签订的《设计合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A公司与XX烟草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该《设计合同》于2023614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设计合同》第8.1条约定:签订合同后,设计人完成规划方案的初期汇报后,开具合法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总价40%的项目款,规划报告通过评审,设计人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设计资料后支付合同总价60%的项目款。2022223日,A公司与XX烟草公司请XX相关单位到场开会,对规划方案作汇报,A公司表示会结合领导的意见进行调整,尽快让规划方案落地,加紧调整和修改。会后未作进一步沟通和协调。该合同对初期汇报的方式、内容以及汇报达到的目的,未进行详细的约定。A公司认为已经完成初期汇报,并向XX烟草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XX烟草公司以资金无支出项目而未进行支付,A公司要求支付合同总价40%的项目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XX烟草公司系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承担责任应由XXX烟草公司承担。根据《设计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同时还约定,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因《设计合同》约定2022228A公司应向XX烟草公司提交纸质设计资料陆份、电子文档壹份亦未提交,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A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浙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XXX烟草公司XX分公司2021129日签订的《设计合同》于2023614日解除;

二、由被告贵州省烟草公司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A(浙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59200元;

三、驳回原告A(浙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1.66元,减半收取2390.83元,由原告A(浙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48.83元,由被告贵州省烟草公司XXX公司负担1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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