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小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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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向小波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5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与被告龙某某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于2012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纠纷。2012年5月,原、被告再次吵架后,原告即外出打工,原、被告分居至今。2013年4月27日,被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碚法民初字第02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得到任何完善,双方仍分居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在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2013年4月13日,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2013)碚法民初字第02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现原告起诉来院,亦要求离婚。且,从2012年5月开始,原、被告分居已超过两年,表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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