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峰|时间:2022年04月21日|1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徐X向原告汪XX借款,原告实际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认可月利率为1.8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000元的利息,予以扣除。被告辩称,已经将欠原告的400000元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周X,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第三人周义书写的借条是在原告的要求下出具,且载明由担保人周X来偿还,同时,在出具该份借条的情况下,原告仍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并非被告辩称的三方协商一致后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原告仍具有向被告主张还款的权利,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XX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自2019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已支付的3000元从上述计算的利息中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6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10656元,由被告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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