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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个典型案例简析运输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定罪问题

作者:王伟刚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34次举报


前言


根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精神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五庭庭长高贵君所著《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定罪问题》(《人民司法》2008年第一期,第32-33页)中明确,被查获的毒品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鸦片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

笔者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为了说服公诉人、承办法官,对三个法院的类似判决进行检索,现在列出十个类案,以飨读者。




案例1: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思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要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是吸毒人员。2014年5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乘坐云A042HJ号轿车从景洪市前往昆明市途经老国道213线2600GL+300米处,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禁毒大队公安民警从云A042HJ号轿车副驾驶坐垫套后背储物兜内查获被告人张某携带的毒品可疑物三小袋。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54.3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4.3克及包装毒品的红色塑料袋1个、白色iphone手机1部、白色直板手机1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54.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54.3克,应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量刑。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4.3克及包装毒品的红色塑料袋1个,应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白色iphone手机1部、白色直板手机1部,不属于违禁品,没有证据表明是犯罪所得或用于犯罪,因此,本院不予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

二、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4.3克及包装毒品的红色塑料袋1个,予以没收。


案例2: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思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要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是吸毒人员。2014年3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毒品驾驶浙J63S23号轿车从景洪市返回思茅区途经思小高速公路南岛河停车区时,被普洱边防支队南岛河查缉组查获,当场从该浙J63S23号轿车车顶天窗前沿左侧查获外用卫生纸包裹内用粉红色吸管包装的毒品可疑物7条,从驾驶室左侧位置车门内查获用白色保鲜膜包裹的毒品可疑物1包。经称量,查获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22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均系甲基苯丙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案例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6)云0802刑初69号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普洱市思茅区创基尚城地下负一楼停车场欲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李某所驾驶的云J×××**号机动车的空气滤芯器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18.852克。经鉴定,送检的颗粒状可疑物六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南屏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李某可能涉嫌毒品犯罪。当日20时许,在吸毒人员张某的带领指认下,公安民警在普洱市思茅区创基尚城地下负一楼停车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并从李某驾驶的云J×××**号红色吉姆尼小型越野客车的空气滤芯器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和鉴定,以上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8.852克;送检的毒品可疑物六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驾驶的云J×××**号红色吉姆尼小型越野客车登记于其母饶某1名下,饶某1系该车登记车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对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查获的毒品系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本案查获的毒品系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8.852克,依法予以没收;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云J×××**号红色吉姆尼小型越野客车,依法发还车主饶某。


案例4: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5)思刑初字第164号


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携带毒品从普洱市宁洱县驾驶云D×××××号轿车前往镇沅县,2015年4月11日0时30分许,当车行至国道213线磨黑至臭水方向9公里处时,被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查缉组当场从被告人王某驾驶的云D×××××号轿车天窗前侧夹层查获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1小砣、粉末状毒品可疑物1包、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1包、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7粒。经称量,白色块状、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19.5克;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19.5克。经鉴定,上述送检的白色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送检的红色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查缉组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了毒品39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罪刑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提出毒品系自己吸食,并非贩卖,本院已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定罪量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二、扣押于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的下列物品:毒品39克、毒品可疑物包装物5份、蓝色自封袋1份、透塑料袋4份、iPhone牌手机1部、三星手机2部、诺基亚牌手机1部、ViMOO手机1部、人民币5000元、塑料吸管9根,依法予以没收。上述物品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案例5:杨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玉红刑初字第325号


裁判要旨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在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街道右所社区金沙会所旁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上缴获毒品白色晶体冰毒可疑物92.4克及毒品“小麻”可疑物9颗(0.8克)。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携带的冰毒可疑物及毒品“小麻”可疑物都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3.2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随案移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3.2克,予以没收销毁;金色苹果5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案例6:肖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云0402刑初338号


裁判要旨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0日凌晨1时10分许,被告人肖某在玉溪市红塔区交叉路口被查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车牌号为云F×××××的白色大众宝来轿车驾驶位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99颗,将其传唤至玉兴派出所后,再次对该车进行搜查,又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61颗。经称量,查获的260颗毒品疑似物净重25.24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5.24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7:张某、杨某、李某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玉中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被告人张某驾驶的车辆前挡光板处、其袜子处查获的13.3克毒品,系用于自己吸食,且毒品数量超过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张某定罪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8:被告人郭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玉红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要旨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在昆明租了一辆车牌号为云A×××FH银灰色朗逸轿车,到达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后,又到缅甸小孟拉回想村找到一姓何的子女以10000元人民币购买了6包(约120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10克。郭某将所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用塑料袋装成1包后藏于云A×××FH车后备箱左边夹层中,并驾车返回昆明。当郭某驾车行驶至国道G8511元青龙厂段时被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0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9: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玉中刑初字第52号


判决结果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和李能东(在逃)携带3坨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驾驶轿车从红塔区李能东家前往红塔区小广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现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张某动态持有该580克毒品,认定被告人张某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不当。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10:高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云0402刑初237号


判决结果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驾驶一辆无照牌白色踏板助力摩托车至玉溪市红塔区门口时,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43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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